一、我国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1.宪法至上地位主要体现在其作用,效力,内容等方面。
2.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3.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4.宪法是实现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
5.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6.人民主权原则。
7.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8.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法律体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
3.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例如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
4.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刑法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5.诉讼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6.仲裁法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
三、法治思维
1.法治思维的含义包括?正当性思维,规范思维,可靠的逻辑思维,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2.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集中区别:
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而人治思维的本质主张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
在方法上。法律所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人质思维,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有很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在价值上,法治思维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人治思维是由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
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四、法治思维的内容。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的依据。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2.权力制约。权利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平等,一是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二是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全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三是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机会平等,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人人平等。
救济公平,司法救济公平,行政救济公平,社会救济公平。
4.权力保障。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重要条件。行政保障是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5.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五、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力的制约和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2.法律权利的特征。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法律权利不仅有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
3.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履行法律义务的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作为,另一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4.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5.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
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实际上都是对自己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