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叔这个协查通报相当及时,两个小时后便接到了宝新区派出所的上报,发现尸体残骸。
林叔精神一振,立马就杀了过去。
我们赶到的时候,派出所的同志已经设立好了警戒线,现场保护得十分完整。
由于通报及时,这次发现的尸体残骸相对比较完整,虽然被咬得血肉模糊,仍然可以清楚地辨认出是完整的左右手和左右腿。
四脚部位相对比较容易携带,符合凶手将死者尸体迅速全部喂狗的心理条件。
我将四肢称了称重量,17斤2两,加上被狗吃掉的重量,应该在22斤左右,由此推算得出死者生前应该在145斤左右,身高在165厘米到170厘米。
(从解剖学可知,一般情况下,头部大约占体重的8,胸部占33,腰部占44,手臂四肢占15,小腿长度为人体身高的2025。死者的身高体重均以此推算。)
现场处于屠宰场排水沟的下游和一个果场之间荒地,由于屠宰场常有血水和污秽物等排出,排水沟里面散发着恶臭,甚至还有一些鸡鸭之类的尸体漂浮在上面,这是果场里面养的鸡鸭死亡之后随处乱扔的结果。
因为十分脏乱差,所以屠宰场附近的居民点也很少,也可能是原先居住的人就少,屠宰场才选择这里设厂,因为屠宰场里面经常有一些不要的边角料下水什么的会排放出来,这一带便成了流浪野狗觅食的重点地带。
凶手显然对这些情况相当熟悉,抛尸的地点选择得十分合适和隐蔽,如果不是林叔及时通报协查,没准就漏过了这里,再过一两个小时这些残骸便会被撕吃得精光。
不过凶手还是十分谨慎,死者左右手臂的两个手掌都被剁了下来,缺失,不知道是在停车场里面喂了狗还是保留了下来作
这次的收获还是不小,屠宰场和前面一所变压器生产厂都安装有监控,通过调取录像,很快就锁定了一辆佛山车牌的白色金杯面包车,林叔立即就面向全市派出所和交警发出了协查通报。
过了一会,交警就给出了答复,该车属于一家快递公司,前天已经失窃,随后塘涌镇派出所又在废车场附近发现了该车。
塘涌镇是一个工业大镇,进出市区的车辆极多,凶手在此弃车,随便搭一辆车便可融入车流之中,线索暂时中断。
由此可以画出凶手一系列活动的痕迹,不过这样一来,他的活动范围就明显扩大,加大了排查的难度。
林叔布置人继续追查这条线索,当然,现在重新把重点放在突破死者的身份上面。
回到队里,失踪人口的报案档案已经发了过来,林叔他们根据死者现有的特征开始一一比对。
我和小邱则对尸体残骸和停车场里收集的物证进行化验,很快,得出死者的几个资料
从骨骼测定可以知道,死者年龄约为三十九到四十岁。
死者四肢脂肪偏多,有三高,皮肤松弛,肌肉比例失调,是长年坐办公室少于活动的文职人员。
另外还有一项十分有用的结果,死者血液里面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20毫克100毫升,按照道路交通法比较的话,已达到醉驾的标准,说明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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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vodtw.la/book/7690/ 第205章 自相矛盾(2/2)
死前二十四小时内大量饮酒。
于是又引出了诸多问题
死者生前在哪里喝酒,家里还是酒店?跟朋友喝还是一个人喝,凶手处于什么位置?或者更极端些,受害人早就被凶手抓起拘禁,临死时给他吃一餐断头饭?
加上死者血液里的河豚毒素,正常情况应该是在某个有卖河豚的酒家里喝酒,然后中毒,凶手假装受害者酒醉将其扶出酒家,然后杀害,可河豚毒发作的时间太短,不适合细酌慢饮,这个假定就牵强了些。
河豚在商市属于可食用鱼,不过不是野生河豚,而是指定的经过严格饲养的无毒河豚,并且是在指定的餐厅才允许推出这类菜肴,因此如果从这些明面的餐厅去查的话毫无作用,但是野生河豚菜肴在什么地方有推出,这就需要有极深的美食界关系才能搞得清楚的了,这个现在只能指望江大记者。
除此之外,再没找到什么更有价值的线索,然后是做dna和病理检测,这些就交给小邱和物证科的人,我默默地走了出去。
到了会议室里面,林叔他们的筛选工作已经结束,选出了两个特征相似的胖子,我看了看,否了,原因很简单,这两人身份都十分普通,不值得凶手浪费河豚毒。
“会不会死者家里人还没有报案?如果不报案,为什么?”我问道。
不报案无非三种可能
一,受害者没有家人,或者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家人在商市,加上今天又是星期六,单位也并不知道。
二,受害人经常不归家,家人习惯,一两天不见人不会报案。
三,比如被
结合死者的身份,我更倾向于第二、三种可能。
会议室的黑板上标着案件的种种条件,一切都表明凶手是一个心狠手辣心机深沉的家伙,作案的时候可谓谋定而后动,手法十分干净,不给警方太多的线索,但偏偏又主动报案并利用舆论来压迫警方尽早破案,这是在挑战还是另有企图?
我想了想说道“林叔,会不会凶手不止一人?”
“理由?”
“自相矛盾。”我说道
“凶手报案,还通知记者,先排除变态心理,如果是正常的想法,那无非是想警方尽快破案,包括死者身份尽早大白于天下。
但凶手又将死者手掌这个重要线索毁掉,毫无疑问就是不想我们查出死者身份。
我们一直都认为凶手相当残忍,如果没有深仇大恨不会用如此残酷的手段杀死被害人,这已经不止是杀人,更是一种对人格的侮辱。
但反过来想,被害人做了什么事使得凶手用如此残酷的手段?
我们常说某某人罪大恶极,应该拖出去喂狗,这是一句气话,但凶手如果是认真的呢?”
林叔皱眉,“你的意思是死者很可能罪大恶极,杀了也不足以平息凶手的愤怒,因此才用这种非人道的‘犬决’,并且受过死者迫害的不止一人,因此杀他的人也不止一人?”
我点头,不过又补充道“也可能凶手只是一个人,但他肯定有共犯帮助,比如提炼河豚毒、骗死者一起喝酒、偷车、抛尸这怎么看都不象是一个人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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